2005年3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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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让“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”
浙江代表建议:整治污染企业,法律应更强硬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本报北京专电 在浙江代表团目前提交的议案和建议中,有不少表达了代表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愿望。人大代表们认为,现有的环保法律刚性不足,一方面无法激励企业投入环保产业,另一方面惩治手段缺乏刚性。
  全国人大代表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勇说,《环境保护法》制定已有15年,越来越凸显出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,“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”,应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。
  傅一鸣代表也提交了要求严惩污染企业的议案。她认为,根据现行环保法律的规定,停产治理等强制性处罚措施必须经各级政府作出,按现行审批程序,最快也得一个星期,以致动态性的排污行为查处滞后,给偷排者提供可乘之机,且“处罚力度不够大,罚款最多也不过数十万元。
  与此异曲同工的是,一些代表认为政策法规没有给环保企业足够的保障。夏士林代表说,自己的企业投入4000万建立了污水处理系统,但无法从银行贷得一分钱。对于环保项目,银行采取的是不立项不审批不贷款“三管齐下”的做法,但对环保企业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,企业在建了项目后无法得到政策的扶持,有些甚至因此陷入生产困境。
  有人大代表提出,对污染企业处罚容易,但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很难,这是当前一些地方的通病,因为一旦停产、关闭,必然导致影响地方的就业和税收。对此,富润集团董事长赵林中代表提出,要把环境方面的变化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,严格考核GDP增长中的环境成长,将“环境资产增值”工作及其成效作为考核政府行政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,谨防泡沫GDP。